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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民风礼仪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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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章程

    日期: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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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民风礼仪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folketiquetteculture promotionassociation,,缩写F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民风礼仪文化工作和研究、推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志愿者等专业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专家学者挖掘和整合首都地区的民风礼仪文化,保护民风礼仪的优秀文化资源,传承和推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用实际行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3层1单元3-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宣传、文明礼仪传承、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展览展示、对外交流、组织考察、咨询服务、联谊活动、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民风礼仪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教育界和文化界的工作者等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从事民风礼仪文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六)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城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工作部暑会议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光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5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